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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等5個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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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辦〔2011〕203號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等
5個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等5個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的通知》(瓊府辦〔2011〕21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
等5個政府信息公開配套制度的通知
瓊府辦〔2011〕21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現將《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海南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海南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辦法(試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5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配套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總結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和匯總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報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機關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并由本級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核簽發,加蓋單位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上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報告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⒈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包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總數量、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和重點內容介紹。
⒊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方式。通過政府網站、公共查閱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和其他渠道發布政府信息的情況;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包括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⒈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窗口建設、依申請公開受理答復、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等。
⒉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情況。指當面申請、網站提交、傳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請公開的數量及涉及的重點領域和涉及的內容。
⒊對依申請公開件的辦理情況。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正在辦理延后答復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件數。同時,對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進行分析。
⒋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包括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取的費用總額、上年度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相關費用減免數額、上年度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情況。包括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件數,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件數,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件數。
⒉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情況。包括法院判決維持件數、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件數、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件數、判決變更件數。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⒈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問題的原因及改進措施。
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法院判決維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公民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條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參照本制度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
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本行政機關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主責澄清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全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并負責以本級政府名義和本級行政機關責任范圍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并負責以本級政府名議和本級行政機關責任范圍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行政機關負責澄清在其職責范圍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制。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對已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密切監控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主動聯系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行業信息發布渠道的監督管理,結合工作實際,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臺,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應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及時制作準確信息,按照《條例》和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 澄清突發公共事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行政機關未及時澄清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公務員法》、《監察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經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認定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七)未采取監控措施未及時發現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第八條 本制度適用于海南省各級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收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8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省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收費標準。
涉及公共服務領域的項目信息收費標準,應舉行多方聽證會后最終確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屬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
(一)檢索費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在本行政機關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檢索費。
(二)復制費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要求,通過復印、光盤等介質提供答復申請的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復制(復印)費。
經行政機關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自帶的電子移動存儲介質復制信息的,只收取檢索費,不收取復制度。
(三)郵寄費。
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要求,采取郵政手段傳遞答復申請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郵寄資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第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購手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
凡在行政(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由行政(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實施收費。
第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的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條 行政機關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公眾監督。
第十條 各級價格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對于各種亂收費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 業單位依申請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有收費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2、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通知書
3、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費用審核表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的主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社會評議的主體,行政機關是接受社會評議的對象。行政機關均應實行社會評議制度。
第三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依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評議工作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視察,社會監督員和廣大群眾日常監督。
代表監督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等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小組進行監督評議。
社會監督員評議。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從社會各界選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監督員,對本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
第五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社會評議結果應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時間。
市縣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省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序號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元) 備注
1 檢索費 件 5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屬于不予公開的,不收取檢索費。
2 復制費 紙張打印、復制費(黑白,含紙張) 頁 紙型 單面復制 雙面復制
A4 0.2 0.3
A3 0.4 0.6
B4 0.3 0.5
B5 0.2 0.3
光盤復制費 張 1.5(含光盤費用) 自帶電子移動存儲介質(移動硬盤、U盤、軟盤、光盤等)的只收取檢索費,不收復制費。
磁盤復制費 張 3(含磁盤費用)
3 郵寄費 郵寄資費標準 按國家規定執行
信封 個 C4 0.5
個 其他 0.1
4 收費依據 《海南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5 免收情形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附件2: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通知書
(免費圖章蓋章處)
根據《海南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收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此次共收取您 元。其中:
檢索費:5元/件, 件, 元。
復制費:⒈(黑白/彩色)復制,紙型為 ,收費標準為 共 頁,計 元。
⒉光盤復制,收費標準為 ,共 張,計 元。
郵寄費:郵寄掛號費 元。
信封型號為 ,收費標準為 , 個,
元。
如您選擇當面領取告知書和信息,請現場交納費用。交費后將現場向您提供信息。
如您選擇通過郵寄的方式獲取信息,請通過郵局匯款方式交納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收到費用后將即時通過郵寄向您提供信息。
郵局匯款采取按地址匯款方式。我們將在收到郵局取款通知單后,2個工作日內前往柜臺取款確認到賬(收款單位名稱:ΧΧΧΧ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地址:ΧΧ街Χ號)。
附件3: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費用審核表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申請時間 擬答復
時間
登記回執編號 告知書編號 告知書
類型
申請內容
收費情況 收費項目 標準 數量 合計(元) 總計(元)
⒈檢索費 5元/件
2復制費(黑白復制) A4單面 0.2元/頁
A4雙面 0.3元/頁
A3單面 0.4元/頁
A3雙面 0.6元/頁
B4單面 0.3元/頁
B4雙面 0.5元/頁
B5單面 0.2元/頁
B5雙面 0.3元/頁
光盤復制 1.5元/頁
磁盤復制 3元/張
⒊郵寄費 郵寄自費標準 國家規定
信封 C4:0.5元/個
其他:0.1元/個
備注
免收依據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其他,具體是
擬辦意見
領導審核意見 主管領導批示: 主要領導批示: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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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898-83314816(網站維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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