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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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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規〔2022〕2號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不符合強制性
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陵水黎族自治縣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
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縣電動兩輪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電動兩輪車”是指2022年1月1日前購買的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且未被批準納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的電動兩輪車。
第三條 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電動兩輪車,車輛所有人應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過渡期臨時號牌。
????第四條本縣對已經申領臨時號牌的電動兩輪車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屆滿。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號牌,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網點辦理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臨時號牌業務,應當查驗車輛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服務點應當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于受理當日向申請人發放電動車臨時號牌;
(二)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服務點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全部資料。
????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不得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領取臨時號牌的電動兩輪車在過渡期內號牌丟失或損壞的,所有人應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服務點辦理申請補領或換領臨時號牌業務,如因臨時號牌損壞辦理換領業務的,應將損壞的臨時號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服務點應當于當日完成補發。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服務點辦理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備案、發放牌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臨時號牌;臨時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涂改,不得轉借他人。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第九條 在本省其他市縣登記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在本縣道路行駛的,其過渡期不得超過登記地規定的期限。違者按《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和《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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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陵水黎族自治縣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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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協辦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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